(2017)皖02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陶向俊与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公合同纠纷划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向俊,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陶向俊,汉族,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3民初2655号陶向俊与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公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世鸿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