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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3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群山申请执行黄汉东、邱德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山,黄汉东,邱德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3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群山,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汉东,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德家,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黄群山与黄汉东、邱德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德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邱德家名下有银行存款,该笔存款是邱德家个人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德家的账户存款(账号:0200****户名:邱德家开户行:工行北京四季青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占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