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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肖胜勇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胜勇,张杰,张佳伊,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019号申请执行人:肖胜勇,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杰,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佳伊,女,197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站北广场F1楼。法定代表人:郑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胜勇与张杰、张佳伊、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杰、张佳伊、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胜勇于2017年12月5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被执行人不履���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9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