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陈永全与王志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全,王志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03号原告:陈永全,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彦丽,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妻子。被告:王志琰,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全诉被告王志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全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