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刁可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刁可海,李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533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刁可海。被申请人:李堃。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刁可海、李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刁可海、李堃银行存款83655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655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03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忠峰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