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东营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东营物华友聚众城管业有限公司、周玉平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东营物华友聚众城管业有限公司,周玉平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1886号原告:东营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泰西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481838X2。法定代表人:关贵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芳,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帆,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物华友聚众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901076。法定代表人:郭晓明,执行董事。被告:周玉平,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良,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营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东营物华友聚众城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周玉平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芳、王浩帆与被告周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支付原告审计费45000元及利息损失1631.25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2.被告周玉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3日,原告按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的要求,对其2011年7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的经营成果、货币资金收支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原告依约完成审计义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拖欠审计费45000元至今未付。2016年4月28日,被告周玉平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如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10日内不支付原告审计费,由被告周玉平支付。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周玉平辩称,一、原告没有提供与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的书面财会服务合同,不能证明存在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主合同不存在,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没有生效,被告周玉平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告所提供的欠条是被告周玉平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并非被告周玉平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周玉平是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2月4日至同年8月12日,原告按照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的要求,对其自2011年7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的经营成果、货币资金收支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2016年4月28日,被告周玉平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胜利物华友聚众城管业有限公司欠东营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肆万伍仟元整,在十天之内付清,如不能付清由担保人周玉平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提供了财会服务,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应当支付报酬。被告周玉平作为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既是对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拖欠原告审计费数额的确认,又是对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周玉平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审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支付审计费45000元及利息损失,并请求被告周玉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玉平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追偿。被告周玉平主张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物华友聚众城管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物华友聚众城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45000元及利息损失1631.25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周玉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玉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物华友聚众城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教元人民陪审员 武磊磊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