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6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晖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晖,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628执2号申请执行人:赵晖,男。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晖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赵晖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赵晖自愿放弃利息17500元,双方共同约定被执行人李小平偿还本息共计100000元,被执行人李小平当庭给付1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18年8月1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9年6月1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19年8月1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19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赵晖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对于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平承担;四、被执行人李小平不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申请人赵晖有权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赵晖当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