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但淑容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但淑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特13号申请人:但淑容,女,194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新桥衡器二厂退休工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黄洗(但淑容养子),男,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但淑容申请宣告但淑容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但淑容,女,194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新桥衡器二厂退休工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但淑容于2016年初脑溢血住院,后经其养子黄洗申请,我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洗为监护人,现但淑容本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其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由是但淑容认为她在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后,恢复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要求本院作出判决宣告。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但淑容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1月26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但淑容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但淑容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的但淑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可以予以确认。申请人但淑容申请宣告但淑容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但淑容的宣告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