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塔依尔·吐逊、亚力坤·吐逊、卡米尔·司迪克、吾甫尔·胡达拜地、艾尔肯·艾麦提与王新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依尔·吐逊,亚力坤·吐逊,卡米尔·司迪克,吾甫尔·胡达拜地,艾尔肯·艾麦提,王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塔依尔·吐逊,男,维吾尔族,1960年1月8日出生,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申请执行人:亚力坤·吐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申请执行人:卡米尔·司迪克,男,1970年3月9日出生,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申请执行人:吾甫尔·胡达拜地,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申请执行人:艾尔肯·艾麦提,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疏附县阿克喀什乡。被执行人王新江,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第三师四十六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08)喀垦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新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新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50807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栋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