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汪松与李睿鋆、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松,李睿鋆,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松,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劲松,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睿鋆,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仕梅,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校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B栋22楼01号。法定代表人:汪雨。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劲松,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松与被上诉人李睿鋆、成都万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松未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038.76元,减半收取25519.38元,由上诉人汪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王果审判员  赵韬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