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马长征诉陈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征,陈兴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561号原告:马长征,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兴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马长征与被告陈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马长征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征以被告陈兴军已给付全部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长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