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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马长征诉陈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征,陈兴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561号原告:马长征,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兴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马长征与被告陈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马长征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征以被告陈兴军已给付全部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长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