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晶与黄石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黄石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被执行人:黄石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678号。法定代表人夏津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6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66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4903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