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蓝振福、罗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仁,蓝振福,罗美喜,蓝振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122号原告:韦炳仁,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蓝振福,男,1971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罗美喜,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蓝振会,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蓝振福、罗美喜、蓝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以其与被告已于庭外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韦炳仁负担。审判员 蒙立群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