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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蓝振福、罗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仁,蓝振福,罗美喜,蓝振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122号原告:韦炳仁,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蓝振福,男,1971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罗美喜,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蓝振会,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蓝振福、罗美喜、蓝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以其与被告已于庭外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韦炳仁负担。审判员  蒙立群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