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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473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坚强与被执行人郑军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