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姚保卫与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姚保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民益路1658号。法定代表人FRIDEHELMLOH,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保卫,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上诉人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保卫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原审行政辖区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上诉人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已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