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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胡金荣与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金荣,程丽华,胡金荣,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督11号申请人:胡金荣,女,满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程丽华,女,汉族,现住松原市申请人胡金荣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11日发出(2017)吉0802民督11号。限令被申请人程丽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发出后被申请人程丽华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802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4元,由申请人胡金荣负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