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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傅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傅伟林,全碧兰,杨琦,雷音,武汉市伟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第967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知,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傅伟林,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全碧兰,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杨琦,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雷音,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武汉市伟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132-8号。法定代表人:傅伟林。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傅伟林、全碧兰、杨琦、雷音、武汉市伟瑞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伟林、全碧兰、杨琦、雷音、武汉市伟瑞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35474.09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伟林、全碧兰、杨琦、雷音、武汉市伟瑞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35474.0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岚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