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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周义涵与周志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涵,周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周义涵被执行人:周志峰本院在执行周义涵申请执行周志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志峰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100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1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