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周义涵与周志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涵,周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周义涵被执行人:周志峰本院在执行周义涵申请执行周志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志峰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100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1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