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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东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东,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闫东,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林程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东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702民初14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