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士印与吕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印,吕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235号原告:张士印。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音律师。被告:吕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印与被告吕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查发现,原告张士印提供不出被告吕梁峰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张士印对被告吕梁峰提起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张士印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张士印可待清楚被告的身份信息后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士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回原告张士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