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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士印与吕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印,吕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235号原告:张士印。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音律师。被告:吕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印与被告吕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查发现,原告张士印提供不出被告吕梁峰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张士印对被告吕梁峰提起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张士印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张士印可待清楚被告的身份信息后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士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回原告张士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