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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临颍县杜曲镇人民政府与河南省胡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杜曲镇人民政府,河南省胡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564号原告:临颍县杜曲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跃,任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胡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潮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红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静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杜曲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南省胡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杜曲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杜曲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临颍县杜曲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段梦野审 判 员  王鲁君助理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