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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兰,王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2091号原告:蒋敏兰,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敏兰与被告王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表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敏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