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8号322房。组织机构代码:07505895-2。法定代表人:沈为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A栋2层301。组织机构代码:61843405-4。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社保费36852元、管理费用15665元,合计52517元(从2015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经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我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相关车管部门查询,我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小汽车,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我院尚无法进行处理。经向相关房管部门查询,我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我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经穷尽执行措施,我院现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故可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陆伟志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