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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艾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克里斯提·鲁布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艾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克里斯提·鲁布托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艾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城关二级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庆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住法国巴黎F-75002沃尔尼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晓,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艾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艾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里斯提·鲁布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艾尚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应属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标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于法无据,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未指定福州市鼓楼区可以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发生在南平市辖区内的专利侵权纠纷,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是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对于专利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仍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艾尚公司有关本案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依照该通知规定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