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执8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818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渔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安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吕群蓉,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谊信路7号广东科技人才服务大厦自编1008室。法定代表人林天翼,经理。上诉人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4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维持本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的《校企合作经营管理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广州市白云区谊信路7号物业(除了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未交付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面积)的经营管理权交还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变更本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租金(管理费)2106323.8元及滞纳金(分别以当月所欠123901.4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主张的次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因广州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638860.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实施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以希望与被执行人协商实现涉案物业经营管理权平稳交接为由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实施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无异议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8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张秋月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