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海显、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显,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陆海显,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毛南族,农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城西工业区鑫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覃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海显与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陆海显蚕茧款1870.16元”。权利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015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70.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给付申请执行1114.76元,余款755.40元已通过国家司法救助途径予以解决,现申请执行人陆海显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免予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