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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113号原告: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阳光审 判 员  张海利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