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113号原告: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阳光审 判 员 张海利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