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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与吕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吕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1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沃基村百步路1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钱宝玉,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震,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无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震、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商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经登陆01lydyh0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01lydyh01,确认申请人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13日注销登记,民事主体资格终止,亦无权利义务承继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章恒筑 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 代理审判员  张晓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陈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