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惠忠与袁惠民、袁杏瑞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惠忠,袁惠民,袁杏瑞,袁惠新,袁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334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6)沪0106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袁惠忠,男,194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袁惠民,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静安区。被执行人袁杏瑞,女,194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袁惠新,男,195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袁杏花,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惠忠与被执行人袁惠民、袁杏瑞、袁惠新、袁杏花的本院(2016)沪0106民初4631号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4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审判长金佩珏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思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