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黄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黄彩仙,周华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负责人余礼广,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彩仙,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周华设,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申请黄彩仙、周华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彩仙、周华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支付借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已执行6259.82元,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3740.18元未执行。被执行人黄彩仙、周华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0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胡建民代理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