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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09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森。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成科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肖峰。本院受理广州白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1楼:106号车位(权××)、105号车位(权××)、104号车位(权××)、103号车位(权××)、101号车位(权××)、102号车位(权××)、100号车位(权××)、107号车位(权××)共计8个车位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8楼1-6号办公楼(权××)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