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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寻乌县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建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寻乌县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建璠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寻乌县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周建璠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周建璠应支付申请人寻乌县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款8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建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