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蔡松强不服强制****决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蔡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住湖州市南浔镇向阳路601号。被执行人:蔡松强,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浔环罚(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松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5000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67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