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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493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淑芬。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镇湖中心村一街**号*楼。经营者张健。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确定,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向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601元,分八个月付清,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每月支付40000元,2016年11月支付22601元(2016年4月底前支付第一笔40000元,其余的在次月的6日前支付)。根据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601元,执行费为14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一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鑫博五金塑料制品厂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一辆(查封档案),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94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