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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与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邵阳市专署大院。法定代表人:付文秀,该所主任。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天宇开发区311号。法定代表人:赵桂丹,该���司董事长。本院受理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执补字第45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德顺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原查封财产为登记在中国银行怀化分行名下的位于怀化市迎丰中路湖天桥外贸仓库院内产权证号:hfXXX3房产,而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是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持有的怀化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怀化公司债权,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被执行人丽水市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并无财产,委托法院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在本院辖区而委托本院执行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202执恢15号执行案��予以销案。本裁定达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