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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659号原告:李晓东,男,汉族。被告:张利,女,汉族。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晓东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如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