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米某某,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宁志永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宁志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米某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年××月××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