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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米某某,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宁志永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宁志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米某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年××月××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