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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志顺与张启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顺,张启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1号原告:刘志顺,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海,通辽市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启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刘志顺与被告张启发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志顺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志顺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