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志顺与张启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顺,张启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1号原告:刘志顺,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海,通辽市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启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刘志顺与被告张启发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志顺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志顺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