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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行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玉荣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冀02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荣,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法定代表人刘跃林,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法定代表人乜兰宁,局长。上诉人韩玉荣因诉保险消费投诉告知书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2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保监复议【2017】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韩玉荣的起诉。韩玉荣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冀保监复议【2017】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4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2017)冀0203行初108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2017)冀02行终398号行政裁定书,按一审法院的要求于当天重新递交起诉书,重新立案。综上所述,一审裁定审理此案事实不清,程���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冀保监复议【2017】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冀保监唐投诉【2017】005号保险消费投诉告知书违法。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韩玉荣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7年4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冀0203行初1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02行终39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本院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上诉人韩玉荣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4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以上诉人韩玉��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288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敏审判员  赵庆义审判员  胡津湘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梦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