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雪红、林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红,林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红,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林演,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李雪红与被执行人林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红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付文芳书记员  :王瑞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