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存兴与张守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存兴,张守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664号原告:陈存兴,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守华,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兴诉被告张守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兴因双方当事人庭下和解,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陈存兴负担。审判员 杨万方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