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国琼与张从学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琼,张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琼。被执行人张从学。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琼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从学下落不明,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张从学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彭宗华审判员吴国庆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