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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王国琼与张从学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琼,张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琼。被执行人张从学。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琼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从学下落不明,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张从学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彭宗华审判员吴国庆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