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廷红与被告彭巨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红,彭巨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779号原告:梁廷红,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寿,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巨清,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廷红与被告彭巨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梁廷红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廷红以与彭巨清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梁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慧慧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迎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