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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青,李秋生,李爱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青,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秋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爱卫,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长青、李秋生、李爱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3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