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950号申请执行人:高卫东,男,汉族,1968年3月32日出0生,住新郑市。申请被执行人:张留中,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新郑市和庄镇泥河张***号,身份证号。申请被执行人:侯根红,女,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新郑市和庄镇泥河张***号,身份证号。申请被执行人:左明伟,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新郑市八千乡湾左***号,身份证号。关于高卫东申请执行张留中、侯根红、左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人依据执行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