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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峰申请执行王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王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王集乡。被执行人:王秀民,男,1972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