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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爱芹、陈江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芹,陈江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吴爱芹,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陈江信,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江信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江信银行存款12260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