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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定远县太平洋商城管理办公室、周济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太平洋商城管理办公室,周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太平洋商城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府前街。组织机构代码:F1451987-3。法定代表人:袁学峰,主任。委托代理人:陆宗雯,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济群,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太平洋商城管理办公室与被申请人周济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执1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胡骏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