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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翁丽芳、肖良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丽芳,肖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翁丽芳,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肖良秀,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丽芳与被执行人肖良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肖良秀的坐落于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755号(南郡首府)1幢6-7层1602房的房屋。未发现她还有银行存款、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表示由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2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胡世清代理审判员  林惠娟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