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执2634号付长乐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乐,陈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付长乐,男,住沛县龙固镇。被执行人陈胜楠,女,住沛县安国镇。付长乐与陈胜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陈胜楠于2016年5月1日前返还原告付长乐彩礼12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付长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付长乐负担。因被执行人陈胜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付长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20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提供不出其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付长乐申请执行陈胜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德荣审判员 王为景审判员 王长江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亮 来自: